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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规范学校
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71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6-30 15:25:11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临沧市学校学生食堂粮油(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下同)供应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吃上质优价廉、安全放心的粮油食品,确保学生食堂粮油食品安全及国家营养餐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临沧市规范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以确保学校学生食堂粮油质量安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作。在学校和粮油供应企业间建立起规范运作、安全可靠、便捷有序、互利互惠的放心粮油采购、供应合作机制,防止有毒有害以及不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的粮油流入校园,保障学校食堂粮油供应质量安全、数量真实。

二、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工作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安排部署和总体要求,不断改进学生食堂粮油供应管理模式。采购程序上,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全面推行粮油集中采购模式,严格审查粮油供应商资质条件;采购质量上,坚持质优价廉、安全可靠的原则,把好采购源头质量关,加强粮油供应环节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防范粮油质量安全风险,严格执行粮油供应商资格退出机制;采购资金的使用上,坚持风险防范、力求节约的原则,规范执行采购资金结算方式,加强价格监督,不断完善粮油定价调价机制。粮油供应企业与学校要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精诚合作,确保学生食堂粮油质量安全和粮油采购供应工作有序进行。

三、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工作的实施要求

(一)实行粮油集中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也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确保粮油食品供应的质量安全。集中采购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通过公开的方式确定粮油供应商,每个县(区)原则上确定1至2户粮油供应商供应本辖区的学校学生食堂粮油。

(二)实行粮油供应商进入资格审查制度。学生餐尤其是学生营养餐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社会敏感性,各县(区)对粮油供应商要设置粮油供应资格准入条件,由粮食、发改、教育、食品安全、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进行准入资格前置审查,择优选择诚信度高、条件优、综合实力强的粮油供应商。具体审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供应商在本辖区内连续从事粮油经营3年以上;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注明有粮油产品;供应商在当地及城区范围内自有30万公斤以上的原粮仓容规模,按照当地纳入营养餐改善计划内学生20天的口粮需要,人均0.25公斤/天计算,成品粮仓容规模原则上配套、且符合成品粮油储存标准;有保证营养餐改善计划内学生粮油持续、稳定供应所需的流动资金;拥有基本的粮食检化验设备和2名以上的粮油保管员、检化验人员;粮油包装材料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粮油供应商需提供包装材料和盛放粮油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书;提供近3年辖区内从事粮油经营的税收证明,无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无虚报、瞒报、漏报情况;建立有规范的粮食购销经营台账,且台账保管时间不低于3年;近3年内未因粮油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粮食、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资质条件如发生重大变化的,供应商要及时向当地粮食局、教育局报告,当地粮食局、教育局应及时组织审查,发现不利于保证供应稳定和质量安全等情况的,督促供应商完善相关条件,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重新选择粮油供应商。

(三)严格实行粮油供应商资格退出机制。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粮食、教育、发改、食品安全、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情节轻微或未造成较大损失事实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害事实的,及时终止其供应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如实报告粮食、教育等相关部门的;

2.粮油产品出现问题,采取隐瞒手段继续供应的;

3.因供应商责任发生粮油质量问题,导致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

4.虚开税务发票,发生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未如实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

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粮油供应价格的;

8.有故意迟供、断供、拒供行为的;

9.私自串换供应品种或降低供应质量的;

10.包装、盛放粮油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

11.与学校相关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向学校供应超过保质期或保质期不足7天的粮油食品的;

13.向学校供应无生产许可证或无质量检验报告的粮油食品的;

14.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规范粮油采购的定价和调价机制。

1.定价方式。确定供应商后,供应商应及时向上源商家进行对比询价,择优选择同等质量、信誉良好、报价最低的商家。确定采购价格后确定供应价格,供应价格必须略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供应价格确定后,报当地教育、粮食、物价管理部门会审。教育、粮食、物价管理部门要联合对供应商确定的粮油供应价格的合理性进行核实。

2.调价方式。当市场粮油价格发生涨跌且超过一定幅度时,粮油供应商应测算出新的供应价格,报当地教育、粮食、物价主管部门核批后执行,且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粮食、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粮油价格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市场粮油价格变化情况,加强对粮油供应价格的监督。

(五)粮油采购供应的质量标准。立足当地口粮消费习惯,粮油供应的品种由各县(区)自行确定。供应的粮油必须为正规生产的包装成品粮油,且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1.粳米:国标二级以上;

2.籼米:国标二级以上;

3.面粉:国标特制一等;

4.食用植物油:国标一级纯植物油。

(六)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和结算程序。学校采购粮油等大宗产品时开具盖有学校公章的发货通知单,供应商凭发货通知单发货。粮油供应商向学校配送粮油时,必须向学校出具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粮油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在交接粮油商品时,供应商向学校提供发货凭证,学校向供应商开具收货凭证,双文凭证均应载明粮油数量、品种、价格、交接时间等内容并加盖各自公章,双方经办人员在双方凭证上签字确认。供应商依据实际供应数量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凭发票和学校的收货凭证统一与各学校进行结算。结算资金一律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七)实行粮油质量追溯制度。规范样品封存制度。粮油供应商在向学校交付粮油时,双方经办人员须当场抽取粮食样品进行封存,封条应注明学校名称、封存日期、样品有效期等内容,经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密闭贴封,样品由供应商和学校分别保管。分次配送但属于同一批次的粮食只抽样一次,样品有效期同该批粮食的质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一致。每次交接粮食时,学校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质量检验报告与粮食实物的一致性,该批粮食使用完后,留存的样品自动失效。

(八)落实粮油质量管理保障措施。

1.加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粮油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粮油经营台账和粮油质量档案,台账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年,并按时向当地粮食局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学校要建立粮油购进台账,规范填写台账内容。粮食局要加强对供应商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报、漏报、拒不报送粮油统计数据的行为。

2.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区)粮食局要对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加强供应商库存粮油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供应商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协调相关部门严厉查处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准确判断粮食质量安全状况的,应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并通知临沧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站进行抽样检测。市粮食局要加强对县(区)粮食局和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站履职情况的监督。市、县(区)粮食局、教育局、发改委(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学生食堂粮油采购供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学校及粮油供应商落实粮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2次以上的联合检查,并对供应的粮油产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加强科学储粮指导。各县(区)粮食局和粮油供应商要采取现场教授、印制储粮知识手册等方式指导学校做好科学储粮。粮油要单独存放,粮油存放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无阳光暴晒,离地隔墙码放。不得与洗涤液、消毒液等易造成污染的日用品及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混堆混存。要防止猫、狗、老鼠等动物进入存放粮油的库房,库房内不得投放灭虫、灭鼠的化学药物。

4.加强粮情检查。供应商要加强粮油库存检查,采取措施将库存粮油温度、湿度控制在安全值范围内。学校保管人员要定期对储存的粮油进行检查,如发现粮食发热、受潮、霉变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协调供应商进行处理。

(九)其他事项。

1.取得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当地教育、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粮油质量安全保证承诺。

2.学校在接收粮油时,应采用抽包称重法抽检粮食是否属于定量包装,差率参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办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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